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4552号
移送执行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苗族,大学文化,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23243711。
法定代表人:侯万升。
被执行人***、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刑事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单位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金500 000元,被执行人***应缴纳罚金40 000元,继续追缴被执行人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缴税款,上缴国库。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受理并立案。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证券、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一辆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进行轮候查封,等待首封法院处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3刑初81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有权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小丽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方鸿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