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74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执行人***,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
被执行人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侯万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出的(2020)京011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和调查,扣划并发还申请人二千二百六十元,而后未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出的(2020)京0113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保杰
审判员 王小丽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