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3民初129号
原告:***,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西充县,住河北省廊坊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潘德安,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梁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王**均,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筠连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23243711。
法定代表人:侯万升。
被告: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政府街**O-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6185448U。
法定代表人:崔怀印。
原告***与被告潘德安、王**均、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威公司)、中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六分公司(以下简称中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德安、王**均、顺威公司、中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潘德安、顺威公司共同给付原告***10万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要求被告潘德安、顺威公司、中扶公司共同给付原告***工资款343100元,并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利息,自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初,***经中间人王**均介绍认识潘德安。王**均让潘德安把顺义区赵全营镇的工程项目,劳务分包给***。项目名称:北京市世纪博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厂房项目。总包方:顺威公司。发包方:中扶公司。潘德安用顺威公司的资质,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潘德安与中扶六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守约方可要求对方按合同总价支付违约金,其它损失有权向对方索赔,合同指定袁海为驻工地代表。2016年4月29日***用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资质,以扩大劳务的方式***(乙方)与潘德安(甲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乙方进场后甲方按进度付款,甲方未将足够的工作面交给乙方使用,不能正常施工,乙方实际施工天数不足45天,甲方应足额发放本工程所有工资和材料款100%支付,如乙方拖欠工资导致员工向甲方讨要,由甲方垫付,乙方应按垫付总额的两倍金额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即按约施工。2016年4月30日,***组织安排施工班组、管理人员及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开始一切准备工作。2016年5月6日,还未正常施工时,王**均欺骗***说潘德安急着用钱,要去给发包方中扶六分公司交纳保证金。王**均就逼着***给潘德安交纳现金10万元。当时潘德安派他妻子与***一起去银行办理的,***转入他妻子银行卡里5万元,另外取现金5万元给他妻子。2016年5月8日,甲方给了乙方进场通知书,***开始布置临建办公设备、编制施工方案、清理施工现场、购买机械、订购所需材料等工作。由于甲方负责安装的钢结构一直未到施工现场,致乙方长时间不能正常施工,工人只能干些零星工作,如清理基础、钢筋除锈、土方倒运、等待钢结构的到来。后期甲方老板潘德安也不来工地,工地负责人袁海于2016年11月初悄悄离开了工地,甲方再无人解决我们工地上的事了。该项目,原告受到中间介绍人王**均的欺骗,王**均伙同被告一起,使原告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从开工进场到年底离开工地时,都没能正常施工,在王**均的周密安排下,潘德安的妻子从原告手中骗取现金10万元,听说是交给中扶公司,此款至今未退还。***也多次找到劳动局、建设局、赵全营镇政府以及顺威公司的老总邹志刚,他们都推脱说要等潘德安回来才能解决,可是潘德安一直未来工地处理。等到快过春节时,工人着急要回老家,2017年1月20日,***借高利息支付清工人的补助及工资,被告至今一分钱未付原告,给***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潘德安、王**均、顺威公司、中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甲方(发包方、定作方):中扶公司,乙方(承包方、承揽方):顺威公司。工程名称:北京市世纪博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厂房。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承包方式:包工包料(850元/平米)面积约23000平米。材料要求:钢结构用钢Q345B,防锈漆等。承包范围:图纸范围内所有工程,包括钢结构加工制作、防锈、运输、安装、楼层板、主建、水电、消防、装修、门窗。(不包括原来基础部分),按现已完成的钢结构,二次结构和装修、水电安装等一切所有的工程由已方报价达成协议后签订施工合同进行施工。工期180日,开工日期:2016年4月30日(以实际开工日为准),竣工日期:2016年10月30日(2016年7月30日前2#钢结构主体结构完成、2016年10月30日整体竣工)。合同价款以实际完工双方认定为准,约一千九百五十五万元。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次性包死不作任何调整,包括但不限于材料费、材料检测试验赞、制作费、运输费、安装费、安全文明施工费、防腐防锈费、楼承板材料安装费、脚手架、垂直运输费、辅材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不包括原来已完工的基础工程)……乙方责任6.7条乙方指定袁海作为乙方驻工地代表,代表乙方工作……2016年4月29日顺威公司出具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兹有我公司顺威公司授权潘德安同志全权办理中扶公司所有事宜等。被授权人身份证号×××。
***提交《内部建筑承包施工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顺威公司,乙方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宸公司)。工程名称:北京市世纪博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厂房。工程地点: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结构形式:钢结构。承包楼号:2号楼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建筑面积约2.3万平方米左右,按实际发生建筑为准。合计总价一千万元。工期:从2016年4月29日进场施工至10月25日。承包方式:扩大劳务及材料代购。承包内容:1、二次结构(包括内。外填充墙的砌筑、墙拉筋的预埋、构造柱、门窗过梁、阳台栏板、预制构件的浇筑)、安全文明用工等。2、二次粗装:包括内外填充墙抹灰、粗装修、腻子、涂料、屋面工程防水、散水、外墙保温及装饰(不含门窗、栏杆)。安全文明施工等。3、乙方施工包含水、电、暖、通风、防水、室内贴砖、预留、预埋、铁艺、安装、调试、防腐工具、外墙工程。双方责任:A、甲方责任:1、负责项目部管理机构改建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安全文明施工交底及各种制度的制定,资料的完善、图纸会审、材料预算、审批、采购控制、材料质量、复试工、送试乙方并承担费用。2、负责分包劳务队的协调。3、负责按进度计划审批工程量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手续费的完善。4、负责一级配电箱的配备、安装到位、水到现场、水电费由乙方自行负责。B、乙方责任:1、负责现场配备现场经理一名,工长、技术员、安全员一名,提供资料,特殊人员的上岗证件,现场施工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件登记,赞助办理,每月按合同发放的工资表且付款签字证明。2、负责对工人意外保险的缴纳,医疗保险且其他费用的承担。3、负责提供现场施工方案措施交项目部审批并实施,配合图纸会审。4、负责临时建房、施工现场标示牌、消防器材的供给。5、负责施工定位大线放置,施工平面布置,安全质量监督验收、工程进度控制。6、负责大小型机械,用具,施工用所有配电箱以下的电缆、电箱、灯具及其安装,三钢料具、周转材料、辅助、耗材及手头工具。7、负责现场除定位放线以外的一切施工,安装生产、文明施工、质量管理、配合验收、进度控制。8、负责提供临建房以外乙方的一切办公、生活等用具设备。9、负责现场施工包括临建房维护实施,变更图纸以内的一切用工。施工所用的仪器及量具。10、负责职工宿含区和包于区的卫生文明、安全用电。11、负责乙方施工范围以内的预留、顶埋及规范所有制作安装用工……工程款价格与结算方式:1、工程价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按2012年预算定额下浮8%,二次结构及粗装材料价按北京市当年当月信息调价。2、实际面积以图纸为准,如有变更按2012年北京市按建筑安装预算计取、按实际发生量计算。付款方式:乙方进场后按每月25上报进度,甲方在下月五号之前支付已完成工程量70%人民币。以后每月按月进度付款付当月完成量的70%人民币,装修工程完工后付工程量的85%,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付至工程款的95%,余款为保修金一年后支付......工程保修1、全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乙方工程结算总价的5%预留作为工程质量的保修金。在工程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收整改通知后2天派人整改,如乙方不及时派人保修或因此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另找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其整改和损失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不分由乙方另行支付。2、工程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整改费用及损失费用后清余款。图纸:1、甲方于开工前3日内,提供1套图纸。2、总承包方对图纸的特殊的保密要求和费用承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图纸向本工程无关的个人或单位借阅,工程完工后交还甲方,如果有设计变更,应在原图上绘制变更的内容。工程保证金支付及返还:1、乙方进场正常施工后交纳履约保证金30万元,如未能按时交纳履约金在10天之内,甲方有权清场,所交履约金不予退还。二次结构完成返50%,装修完50%。2、甲方对业主的各项承诺也是对乙方的约束,乙方必须协助甲方兑现,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罚款。3、发包方付给承包方的进度款必须先满足员工工资,并在发包方财务人员监督下发放工资,否则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甲方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拖欠工资导致员工向甲方追讨由甲方垫付,乙方应按垫付总额的两倍金额支付违约金,在结算中扣除。如甲方未将足够的工作面交给乙方使用,乙方进场后不能正常施工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某月某日起至春节放假,乙方实际施工天数不足45天而未达到付款结点,甲方应足额发放本工程所有工人人工资和材料款的100%支付。如乙方自身原因未达不到结点,由乙方自行处理。
***提交《建筑劳务施工队长证书》及2016年4月29日中宸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涉案项目的债权债务由***承担。
***提供2016年5月8日顺威公司向中宸公司出具的《进场施工通知书》,内容为:根据施工合同约定,通知贵公司北京市世纪博森家具制造有限公司2#厂房项目工程进场施工,你方在接到通知后,请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尽快施工。
***提交2016年6月2日其与王**均签订的《承诺协议书》,证明其分包2#厂房项目。
***提交2016年5月6日收条、银行交易记录,证明其共支付潘德安10万元保证金,其中5万元转入潘德安妻子账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石家庄中宸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交来保证金10万元。今收人:潘德安,2016.5.6。
***提交《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其中2016年11月2日工资表中有袁海对工期情况进行备注并签字。2017年1月20日的工资表有领款人签字摁印。
关于顺威公司与中宸公司《合作协议书》的性质,***称此协议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顺威公司负责提供材料,将涉案工程的劳务分包给***。
关于支付保证金,***称《合作协议书》约定进场施工后交纳保证金30万元,但工地一直没有正常施工,其先预交10万元保证金,因后续没有正常施工,没有继续交保证金。
关于《合作协议书》的履行情况,经询,***称:进场通知书是2016年5月8日出具,但是我们是2016年4月30日进场的,施工现场基础钢筋都做好了,就等上面的钢结构了。因钢结构未进场,因此没有正式施工。但是我们做了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准备机械设备材料、找工人进行清理、钢筋除锈、土方倒运准备工作、找管理人员安排施工方案。顺威公司指定袁海为现场管理人,到2016年6月份都没有主材进场,顺威公司也没有安排人在现场,我从2016年6月份就开始协商施工事宜,袁海一直承诺我很快就能施工了,但直至工人退场顺威公司的钢结构也没进场,顺威公司除了安排我们做一些前期挖土方的工作,没有其他合同履行行为。2016年11月初顺威公司指定的工地代表袁海也走了。
关于工人工资发放情况,***称:虽合同约定是顺威公司每月按合同约定发放工人工资并附付款签名,但因为工人是我找的,我是最后一次性发放工人工资。合同约定进度款先满足工人工资,我自行垫付了工人工资。其中杂工是钢筋除锈和杂七杂八的活,干了12天;瓦工班等班组人员到现场没有活干,等了将近一个月离场;现场负责、技术员、安全员、材料员、生产队长前期有些活干,后期基本是在那等着,他们等的时间长,等到12月以后才走。工人工资表有袁海签字确认,虽有些工期未确认,但因为我和工人商量好了工资,所以仍然按约定发放了工资。我和工人之间的合同找不到了,这些工人现在不给我干了,联系不上了。
案件审理中,本院联系被告王**均,其在电话中表示其只是本案工程的中间人,向***介绍此工程,具体怎么施工,工程纠纷与其无关,不同意应诉。王**均称涉案工程钢结构已经盖好了,***是承接涉案工程的材料和劳务,也就是装修,需要***垫资,后来***进场后为什么没有干完其不清楚。其认为潘德安与***应该是合伙或者联营关系,他们都是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中扶公司应该是承包方,它从大甲方承接此装修工程的活,钢结构已经盖完了,具体该工程的产权人不清楚。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作协议书》、《授权委托书》、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之依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潘德安、王**均、顺威公司、中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无效。***借用中宸公司资质与顺威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作协议书》签订后***支付保证金10万元,此费用顺威公司应予以返还。《合作协议书》签订后顺威公司自始未提供建筑材料致使无法正常施工,在此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自述一直在与袁海沟通此事对此并未提交证据,通过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表可见***施工队的劳务人员进场后,杂工仅干了12天,***亦自述各班组人员大概一个月都退场,在此情况下,***如仍支付其他工人一百余天的工资明显属于扩大损失,根据法律规定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关于***垫付的工人工资,本院酌情支持一个月费用,酌情认定10万元。对其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就上述两项费用,潘德安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结合顺威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合作协议书》上顺威公司处均为潘德安签字、潘德安就保证金出具的收条以及王**均所述,本院有理由相信潘德安与顺威公司之间形成挂靠关系,故对上述两项费用,其应与顺威公司共同给付。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中扶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中扶公司对其所主张的工资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潘德安、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保证金及工资款共计二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九百四十六元,由原告***负担二千九百四十六元(已交纳),被告潘德安、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由被告潘德安、北京顺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按公告费票据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涂 琳
审 判 员  张 婷
审 判 员  孙树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邵 冲
书 记 员  罗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