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新2201民初5581号
原告***与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哈密南湖华鸿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电厂项目部架子班组提供劳务的事实双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哈密南湖华鸿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电厂项目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项目部对外的法律责任应由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务关系,原告***的劳务费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针对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将该项目的全部劳务事宜分包给了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天津佳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故对原告工资应当由天津市鼎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天津佳岐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的抗辩意见,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脚手架搭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明细清单、被告华鸿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工资表及《关于请求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函》,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且尚欠原告***21600元工资未付的事实,故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抗辩意见,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拖欠劳务费21600元。本案中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裁判,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5日,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环保岛防腐保温剂紧身封闭项目发包给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2019年3月9日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电厂项目部作为甲方与架子工班组作为乙方签订脚手架搭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1脱硫系统、电除尘系统、脱硝系统及现场所有施工用脚手架搭拆工程委托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方与乙方就本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工程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星发电厂2*660MW新建机组BOT工程。2、工程地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红星发电厂。3、承包范围:本合同承包项目#1脱硫系统、电除尘系统、脱硝系统及甲方施工范围内所用的脚手架搭拆等内容。4、承包方式及期限:4.1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包工的承包方式,承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负责承担本合同项目的人员组织、作业管理、安全质量责任、施工工机具、消耗性材料、安全文明生产及施合同费用等全部费用。按月进度工程量的确认,甲方按照已确定好的工程量的70%付款给乙方,每月支付。4.2承包期限:以甲方施工开始到结束为止。5、合同价格及费用支付。5.1双排架搭设17.5元/㎡,拆除7.5元/㎡;满堂红架搭设17.5元/㎡,拆除7.5元/㎡。零工350元/工时。合同价不因各种因素及风险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作为架子班组工人为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哈密南湖华鸿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电厂项目部施工场地提供劳务。2019年7月21日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电厂项目部出具2019年***架子队伍工程量明细一份,载明搭拆脚手架合计731074.75元,已付20000元,应付711074.75元。2019年7月28日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红星电厂项目部出具华鸿建设红星电厂项目部架子班组应付工资表一份,载明原告***出勤天数200天,日工资为400元,其应发工资为80000元,实发工资为80000元。2019年9月20日,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关于请求代付农民工工资的函》,载明:“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由于施工进度款滞后,我方资金链断裂,本公司无法支付尚欠的农民工工资,现委托贵公司代本公司支付如下农民工工资,工资总额1820000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万元),请贵公司直接将尚欠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个人所开立的账户,具体账户和所签工资数额详见附件1。本公司承诺:就贵公司代付农民工工资视为本公司已经收到的工程款项,待贵我双方的工程结算确定后,贵我双方就工程数额将进行多退少补。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2019年9月20日”。2019年10月26日,在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协调下,被告北京北科欧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182万元,其中已支付原告***劳务费58400元,后因欠付原告劳务费21600元未付,引起诉讼。
一、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216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已缓交),由被告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玥
法官助理 赵文静 书 记 员 米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