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8民初13527号
原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中间建筑)三区8号楼4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朱广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文,女,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惠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广源惠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我剩余劳务费58060元、交通费2655元、误工费54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事实与理由:我通过**介绍,给广源惠峰公司在大兴区××牙科诊所做室内装修。工程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完工,其中**帮助公司一起购买辅料、垫付了部分材料及人工费,完工验收后公司只付了2017年11月-2018年2月的劳务费一部分,还欠58060元至今未付。
**辩称,劳务费、交通费、误工费都同意支付,**是我找的干活的人,我与广源惠峰公司马经理联系,从施工、代管材料都是双方口头协议由我全权代理,我需要购买材料、需要支付什么费用、需要支付工人费用都跟马经理说,2017年底马经理给了我23万元,这个钱到2017年底就花完了,我确实拖欠了**这些钱。
广源惠峰公司辩称,我公司没有招聘过**,没有支付过**劳务报酬,没有对**进行过管理,请求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负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称其在大兴区××牙科诊所做室内装修,完工后**、广源惠峰公司拖欠部分劳务费未支付,提交了署名为**,内容为: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欠**在北京大兴××人工资共计58060元的欠条复印件。**对此予以认可,称是由其出具,**是**找的人,在××工程中做电工、瓦工,约定工资每日380元,只给了**3000多元,其余未支付。就**与广源惠峰公司之间的关系,**称与广源惠峰公司之前系合作关系,2017年牙科诊所的工程,与广源惠峰公司采购经理马某某达成口头协议,由**全权负责该工程。广源惠峰公司认可马某某系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但称与**、**没有合同关系,牙科诊所的工程没有承包过。
为证明**与广源惠峰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记载授权人为广源惠峰公司,被授权人为**,内容为广源惠峰公司委托**代表广源惠峰公司办理北京市大兴区××牙科诊所工程竣工验收事宜。**对该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认可,称是由其到广源惠峰公司办理的,开工到结束都是由**全权代理相关事宜。广源惠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另提交了电子回单,记载马某某向**共付款23万元,记载用途为牙科诊所。广源惠峰公司称系马某某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主张交通费,提交了交通费票据,称系从老家来找**产生的费用。**主张误工费,称找**要钱,没有干活而产生,自2018年8月计算至今,按照每日150元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在牙科诊所工程上工作,**向其出具了欠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向**提供了劳务,**应支付劳务费,故就**主张的劳务费,本院予以支持。广源惠峰公司虽称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广源惠峰公司员工马某某向**支付费用,用途为牙科诊所,结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可以认定**与广源惠峰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关系,故就**的劳务费,广源惠峰公司与**应承担连带责任。就**主张的交通费,系其向**主张权利产生,故其要求广源惠峰公司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自愿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就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其向广源惠峰公司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自愿支付误工费,本院不予异议。另鉴于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劳务费5806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交通费2655元,误工费54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3元(**已预交),由**、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已预交),由**、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思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