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民终9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中间建筑)三区8号楼4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朱广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文,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伟,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6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源惠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3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源惠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付**劳务费58060元。事实和理由:1.广源惠峰公司与**不存在合同关系,广源惠峰公司与**之间是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广源惠峰公司不应向**支付劳务费。2017年广源惠峰公司马哲伟以口头方式与**约定,由**对案涉牙科诊所进行装饰装修,因最终装修竣工物业要求有公司授权,故马哲伟在此期间用广源惠峰公司印章开具了授权委托书。马哲伟用个人银行账户向**转账23万元,包含所有的材料费及人工费。基于事实已经发生,广源惠峰公司对马哲伟的行为予以追认。**提供的《欠条》是**个人出具,毫无依据,是**与**之间的债务纠纷,与广源惠峰公司无关。广源惠峰公司已按结算明细向**支付装修款23万元,不欠费用。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广源惠峰公司与**共同向**支付劳务费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受理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即使广源惠峰公司与**构成建筑施工分包合同关系,也应同样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
**、**均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广源惠峰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广源惠峰公司、**支付我剩余劳务费58060元、交通费2655元、误工费54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称其在大兴区**园*号楼**牙科诊所做室内装修,完工后**、广源惠峰公司拖欠部分劳务费未支付,提交了署名为**,内容为:自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欠**在北京大兴**路**园**号-12人工资共计58060元的欠条复印件。**对此予以认可,称是由其出具,**是**找的人,在**园工程中做电工、瓦工,约定工资每日380元,只给了**3000多元,其余未支付。就**与广源惠峰公司之间的关系,**称与广源惠峰公司之前系合作关系,2017年牙科诊所的工程,与广源惠峰公司采购经理马哲伟达成口头协议,由**全权负责该工程。广源惠峰公司认可马哲伟系公司负责采购的人员,但称与**、**没有合同关系,牙科诊所的工程没有承包过。
为证明**与广源惠峰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交了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记载授权人为广源惠峰公司,被授权人为**,内容为广源惠峰公司委托**代表广源惠峰公司办理北京市大兴区**园*号楼*层***牙科诊所工程竣工验收事宜。**对该授权委托书真实性认可,称是由其到广源惠峰公司办理的,开工到结束都是由**全权代理相关事宜。广源惠峰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另提交了电子回单,记载马哲伟向**共付款23万元,记载用途为牙科诊所。广源惠峰公司称系马哲伟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主张交通费,提交了交通费票据,称系从老家来找**产生的费用。**主张误工费,称找**要钱,没有干活而产生,自2018年8月计算至今,按照每日150元的标准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在牙科诊所工程上工作,**向其出具了欠条,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向**提供了劳务,**应支付劳务费,故就**主张的劳务费,该院予以支持。广源惠峰公司虽称与**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广源惠峰公司员工马哲伟向**支付费用,用途为牙科诊所,结合**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可以认定**与广源惠峰公司之间存在分包关系,故就**的劳务费,广源惠峰公司与**应承担连带责任。就**主张的交通费,系其向**主张权利产生,故其要求广源惠峰公司支付交通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现**自愿支付,本院不持异议。就误工费,**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其向广源惠峰公司主张误工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因**自愿支付误工费,该院不予异议。另鉴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1.**、广源惠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劳务费58060元;2.**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交通费2655元,误工费5400元;3.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广源惠峰公司提交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证明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22万余元,是广源惠峰公司与**之间的约定,广源惠峰公司已向**支付23万元,已付清装修款,无义务向**支付劳务费。关于签署时间,广源惠峰公司先称是支付23万元之前于2018年1月份签订,后又称是2019年1月签订。广源惠峰公司申请对其提交的证据上“**”签名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未提交新证据,其不认可广源惠峰公司的证据。**未提交新的证据,其不认可广源惠峰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上“**”签名系其所签,称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份才完工,广源惠峰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对广源惠峰公司的鉴定申请亦不准许,理由将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
二审诉讼中,广源惠峰公司称,案涉牙科诊所的经营主体***口腔门诊部有限责任公司是其全资子公司,故广源惠峰公司负责为涉案牙科诊所装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索劳务费的劳务合同纠纷,广源惠峰公司主张本案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不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对广源惠峰该项上诉意见不予采信。
各方当事人均对**就诉争劳务费及交通费、误工费承担责任的判项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广源惠峰公司是否应向**支付劳务费。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广源惠峰公司将装修牙科诊所的工程分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应对**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雇佣**到案涉牙科诊所从事装修工作,并拖欠**劳务费,广源惠峰公司应对拖欠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的工作予以认可,并出具《欠条》。广源惠峰公司虽不认可,但未提交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本院对《欠条》中载明的拖欠劳务费数额予以确认。广源惠峰公司与**就案涉工程的约定及争议不产生对抗**的效力。广源惠峰公司与**是否结算并非本案争议焦点,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故本院对广源惠峰公司提交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不予确认,亦不准许广源惠峰公司的鉴定申请。
综上所述,广源惠峰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由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婷
审 判 员  金 莙
审 判 员  徐 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梦青
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