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民初4519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杉创意园(中间建筑)三区8号楼4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朱广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来,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和平,北京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京海劳人仲字[2019]第7597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刘 晓
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
人民陪审员 赵 齐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