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858号
原告:**,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
被告:***,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
被告:**足,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被告:北京捷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足、***、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捷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