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集执字第0064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靳万全。
被执行人乌兰察布市汇濠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靳万全。
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汇濠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集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乌兰察布金浩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乌兰察布市汇濠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广源惠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段海军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