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9执1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艾克拜尔·阿不都热依木,维吾尔族,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乌什县。

被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139号012-66室。

法定代表人:尤月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艾克拜尔·阿不都热依木与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阿地劳人仲裁字(2017)第1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艾克拜尔·阿不都热依木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支付工伤待遇23.147666万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在交通银行有银行存款人民币15161.46元,已有在先冻结,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139号012-66室调查,发现此处已拆迁,被执行人不在此处实际经营。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3.147666万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华强
审 判 员 胡前程
审 判 员 周璐璐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乃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