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鲁04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139号012-66室。
被执行人:***,女性,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朝明
审判员 付 杰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