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

(2020)鲁0402执5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139号012-66室。

被执行人:***,女性,196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朝明

审判员  付 杰

审判员  薛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赵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