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9民初1832号
原告:***,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
被告:夏恩立,男,汉族。
被告:胡军,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被告: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北后街139号012-66室。
法定代表人:尤月林。
原告***与被告夏恩立、胡军、**、北京索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2018年3月15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百零二元,由***负担。
审判员 余 婕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妍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