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民辖终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号207W。
法定代表人:庞辉,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兰柱,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保定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初7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并非涉案《固安北区热源厂增容土建工程》合同相对人,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适用追偿权纠纷关于管辖的规定,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案工程位于固安县,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另,上诉人是否为涉案合同相对人属实体审查范围,不属程序解决事项。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俊山
审 判 员 张洪明
审 判 员 薛月琴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文会
书 记 员 何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