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9131号
原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大道3260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纬路9号207W。
法定代表人:米子楠。
原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北方华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俊森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