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财保113号
申请人: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9号207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汇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远创兴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恒商电力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远创兴茂置业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创兴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远创兴茂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0000元,为期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