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666号之四
变更保全申请人:蔡玉俊,住盐城市亭湖区东升新村三区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胜华,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695096415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市东方商务中心1幢1号(10-8)。
法定代表人:陈荣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杰,浙江灵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11756300XA,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2号。
法定代表人:翟万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卓,北京中伦文德(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玉俊与被告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玉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6083211.68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后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6083211.68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月23日冻结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于2020年1月21日冻结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上述冻结期限均已到期后,原告蔡玉俊再次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83211.68元,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3211.68元”,现原告蔡玉俊又再次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408万元、对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200万元进行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蔡玉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08万元、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价值200万元的财产(查封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蔡玉俊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蔡玉俊自行承担)。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83211.6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杨兴云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