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下村镇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保2037号
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下村镇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下村镇象山东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2MA38FD9Q75。
法定代表人:张世祥,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下村镇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下村镇分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下村镇分公司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市波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余下村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简谊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燕虹
书 记 员 杜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