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民终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东方大道166号。
法定代表人:成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兴民初字第13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凯达路材股份有限公司、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5元、11360元,均予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