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891执恢64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5月8日生,住建湖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阜宁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代位权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891执恢64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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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