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3883号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俊萍,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新,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博
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