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136号
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霞,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经理。
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965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9655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于俊平
审 判 员 何 琳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