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null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3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企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705970291。
法定代表人:李德胜,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085504506N。
法定代表人:王金海,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北京亨顺通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正华永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67 892.53元及利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将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3民初31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洋
审 判 员 陈继明
审 判 员 冯新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埔
书记员 孟祥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