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6民初1802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蔚县。
被告:北京泰能信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琚璁,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兴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泰能信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卓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