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42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层15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益来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31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应予改判。王**是非因自身过错而未参加公司延长经营期限的股东会并投出反对票,应视为已符合公司收购股权的条件。首先,航天益来公司通过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虽然王**未对相应决议投出反对票,但原因是航天益来公司在王**离职后已剥夺其股东资格,不通知也不允许王**参加股东会,导致王**无从了解相关决议并投反对票,因此不能仅因王**未投出反对票而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回购条件不成就。其次,一审中,航天益来公司称“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之后的所有股东会均采用传签方式,不下发通知。”但航天益来公司变更经营期限是2018年第1次股东会决议,却并未应法院要求提交关于该次股东会的相关通知文件及会议记录,足以证明航天益来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知王**。因此,王**是非因自身过错而未参加该股东会并投反对票。再次,航天益来公司之所以不通知王**,就是因为王**离职后已多次要求航天益来公司回购股份,航天益来公司知道如果王**参会必然会投反对票并要求回购,因此故意不通知王**,剥夺其作为小股东的救济权利。 航天益来公司辩称:认可一审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王**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航天益来公司以1400640元收购王**持有的800000元出资,具体金额以股权评估价值为准);2.诉讼费用由航天益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航天益来公司成立于1998年10月5日,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现注册资本为6820.25万元。现公司持股情况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6225.57万元,邓皓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310万元,**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21.42857万元,王**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80万元,**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35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5年10月31日;***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9.52857万元,出资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27.02143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1.42857万元,**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1.42857万元,***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1.42857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5年10月31日;***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47.98572万元,出资期限为2016年8月10日;**认缴货币出资数额为20万元,邓皓认缴非专利技术出资数额为39.43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5年10月31日。 2014年9月5日,航天益来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会议,作出同意王**、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接收其他股东转让的航天益来公司的股权等决议内容,其中,同意王**接收***转让的在航天益来公司0.71206%的股权(21.36160万元,包括非专利技术0.79740万元,货币18.26240万元,未分配利润2.30180万元);同意王**接收**转让的在航天益来公司0.47842%的股权(14.35269万元,包括非专利技术9.18630万元,货币5.16639万元)。 2014年12月30日,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航天益来公司部分个人股股东暨骨干人员持股的公告,载明根据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航天益来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同意对航天益来公司实施骨干人员持股计划,同时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63.12万元收购自然人股权。 2015年3月18日,航天益来公司召开2015年第四次股东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3000万元变更为6806.8万元,其中增加部分由股东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571.42857万元,……股东王**以货币出资44.28572万元,……3.同意新的股权设置为:股东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6225.57万元,……股东王**以货币出资80万元,……4.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此后,航天益来公司又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6820.25万元。 航天益来公司的公司章程在第八章规定了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其中第十四条规定,王**等十一人作为骨干人员持有公司股权,如因离岗、离职(如调离、开除、除名、解聘、自行脱离企业、不辞而别、内退、退休、病退、长期病休等),应在6个月内转让其所持全部股份,超过6个月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的,从第6个月结束之日起冻结应转未转股权的权益,同时终止应转未转股权持有人的行权资格,其所占股份份额通过股东会后可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他人购买。第十五条规定,王**等十一人作为骨干人员转让所持公司股权,应当按照公司董事会决定转让给公司其他骨干人员,或由国有股东收购,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向不具有持股人员资格的自然人、单位或经济组织、机构转让其所持股权,转让价格可以参考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资产评估值,或者自行约定转让价格。个人股东间股权转让,应符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关于开展所属四级公司制企业骨干人员持股工作的指导意见》相关要求。第十六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出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并承担风险和损失;公司应以审计确认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照每年至少不低于35%的比例向股东进行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王**离职后航天益来公司形成的2017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18年第二次股东会决议、2019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2020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以及2021年的第五届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的签字页均无王**签名,王**主张上述股东会会议其均未获得通知,也未参加会议。其中,航天益来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载明:航天益来公司于2018年6月7日采用股东会资料传阅,个人签字方式完成本次股东会决议。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皓、**、王**、**、***、***、***、**、***、***、**均收到了会议资料。各位股东经过认真分析,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为保证航天益来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通过以下决议:一、同意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二、同意将公司章程第十一章第三十四条进行修改;原章程为:公司经营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修改后章程为: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股东会决议签字处有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以及邓皓、**、**、***、***、***的签名,王**、***、**、***、**的签名处为空白。针对上述王**未签名情况,航天益来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交书面情况说明称,公司历年来只有部分年度会决议采用现场召开形式并下发会议通知,其他决议均采用传签形式、不下发通知。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之后的所有股东会均采用传签形式、不下发通知。 航天益来公司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载明:航天益来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在公司第一会议室召开了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自然人股东邓皓、**、***、***、***参加了会议。**、王**、***、***、**因公事无法参会,签订了授权委托书。**未参会,视为弃权。各位股东经过认真分析,结合公司目前经营情况,为保证航天益来公司的持续经营、发展,会议通过以下决议:1.审议关于航天益来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航天益来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占持股比例99.98%;弃权1票,占持股比例0.02%。2.审议关于航天益来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航天益来公司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占持股比例99.98%;弃权1票,占持股比例0.02%。3.审议关于航天益来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航天益来公司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占持股比例99.98%;弃权1票,占持股比例0.02%。4.审议关于航天益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航天益来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占持股比例99.98%;弃权1票,占持股比例0.02%。5.审议关于航天益来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同意航天益来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占持股比例99.98%;弃权1票,占持股比例0.02%。6.审议关于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航天益来公司2018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1票,占持股比例99.98%;弃权1票,占持股比例0.02%。其中议案四内容为:2017年全年实现利润总额4467475.44元,净利润3017596.21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301759.62元,可供分配的利润2715836.59元。2018年公司增量业务拓展,存量业务提升经营质量,运营资金需求较大,建议不进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股东会决议签字处有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章及授权代表***的签名,以及邓皓、王**、**、***、***、***、***、**的签名,**、***、**的签名处为空白。 案件审理过程中,航天益来公司提交书面说明,载明上述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记录的“王**因公事无法参会签订了授权委托书”系笔误,因在本次会议前期沟通过程中,王**因本人工作原因不能参加现场会议,其本人同意委托他人参会,故在本次决议记录中使用了会前准备的会议决议资料。因股权转让事宜王**要与董事长当面进行沟通,所以其本人会议召开当天参加了会议,并于当天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记录人员未对决议记录进行修改。王**主张在上述股东会决议签名处签字,是当时航天益来公司通知其参加股东会,只是让王**本人签字,并没有告知会议具体内容,也从未收到过其他股东会会议传签的通知。 2020年9月19日,王**、**、***向航天益来公司邓皓、**发送书面函件,载明:王**、**、***三人作为航天益来公司的前员工已离职多年,所持该公司股权问题一直未能解决,经过与大股东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单位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主管领导多次协商,各方同意以航天益来公司股权回购的方式尝试解决三人股权问题。具体工作内容及流程如下:航天益来公司提起回购股权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等议案,上报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批,召开航天益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回购议案进行表决,将董事会、股东会表决结果上报到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资产部报批,最终工作内容及相关流程以航天益来公司律师要求为准。 另查明,航天益来公司2017年至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16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0757128.49元,2017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2269354.54元,2018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4298651.33元,2019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5532097.29元,2020年年末未分配利润余额为26306611.59元。2020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20年度所有者权益合计119411474.48元。202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2021年度所有者权益合计74331872.8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航天益来公司虽于经营期限届满前通过2018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将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以使得公司存续,并通过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决议决定不进行2017年度利润分配,但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曾就上述决议投反对票,故不符合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关于王**主张其辞职后航天益来公司多次召开股东会议均未通知其参加,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的意见,本院认为,上述事由并不符合法定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东权利的条件,王**如对上述股东会议程序合法性及决议效力存在争议,可另行诉讼解决。 航天益来公司章程规定,王**等骨干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在6个月内按照公司董事会决定转让给公司其他骨干人员,或由国有股东收购,超过6个月尚未办理股权转让的,终止应转未转股权持有人的行权资格。王**主张因其已经离职,上述规定事实上剥夺其股东资格,导致其无法自行转让股权,故应当由航天益来公司收购其股权。一审法院认为,上述情形并不符合法定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条件,且从公司章程上述内容中无法得出航天益来公司有回购王**股份的义务或同意回购的结论,航天益来公司的章程中没有由该公司收购股东股权的规定,王**亦未能证明其与航天益来公司达成了回购股权的约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另查,王**明确其要求航天益来公司收购股份的事由,系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延续,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于一审中关于公司连续五年未分配利润的事由,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于二审中不再主张。 再查,经本院询问,王**认可其参加了2018年10月17日航天益来公司2018年第三次股东会。双方一致确认,依航天益来公司原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计算,起止日期为1998年10月5日至2018年10月4日。关于其于2018年10月17日股东会上未对公司经营期限提出异议的原因,王**解释称经其代理人于2021年8月查询调取工商档案后,才得知经营期限延长的事实,并于2021年9月提起诉讼;对于公司章程规定的2018年10月4日经营期限到期这一点,王**没有发现对于原经营期限没有在意。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王**要求航天益来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王**于二审中明确其向航天益来公司主张收购股权的法律依据,系基于前述规定的第一款第三项,并明确不依据前述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事由主张权利。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诉权处分原则,本院于本案中对此不持异议。 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航天益来公司原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截止日期为2018年10月4日,后航天益来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的形式将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现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要求航天益来公司收购其股权。依据法律规定,该项诉讼请求的成立须以以下两个程序性条件为前提:其一,主体条件上属于异议股东,即一审判决认定的对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其二,时间条件上须于股东会决议通过后限定期限内提出。本院注意到,除一审法院关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王**曾就上述决议投反对票的认定外,王**于2021年9月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在时间条件上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王**虽解释称其于2021年8月方才知晓公司经营期限变更为长期的事实,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依航天益来公司原经营期限,至2018年10月4日已经届满,但在此后公司仍持续经营,王**亦认可其参加了此后2018年10月17日的股东会。而公司经营期限属于公开事项,一般社会公众即可对此予以查询了解,王**作为航天益来公司原任职员工及公司股东,即使如其所述,在2021年8月前并不知晓航天益来公司原有经营期限的规定、对经营期限并未在意,此情节亦应归属于其自身原因所致。在此情况下,本院难以突破法定期限对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王**主张的其航天益来公司多次不通知其参会导致其无法行使股东权利一节,属于股东会会议程序合法性及决议效力范畴,如王**对此存在争议,可按一审判决所述另行采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盈 审 判 员 陈 洋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