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179号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层15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9年12月1日出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400号809室。 法定代表人:库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部法务,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热电有限公司、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