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民初14179号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层15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99年12月1日出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该单位宿舍。
被告: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中路400号809室。
法定代表人:库国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部法务,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能热电有限公司、上海星华盈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张 娟
人民陪审员 张 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