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等与邯郸市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9323号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1号楼15层1503房间。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9号二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赵屾。 被告:***,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被告:邯郸市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铁西北大街136号四季花城一号院2-101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盈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航天益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航天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