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特154号
申请人: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至6层101(8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茂全,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宇,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长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王树群,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长联工贸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2020年5月6日,申请人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称双方对纠纷的解决方式重新达成协议,一致同意由人民法院诉讼解决,遂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预交),由申请人北京众博达石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孙 敏
审 判 员 岳 新 文
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 英 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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