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76号
申请人:北京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何营路8号院12号楼1至6层101(8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红立,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铸,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京男,北京中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申请人北京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本院收到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众**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崇华
书 记 员 翟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