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海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财保453号
申请人:***,女,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北京云海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昌平园超前路甲1号10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胡云江。
被申请人:***,男,196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申请人:胡云春,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申请人:***,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同兴街39楼1单元12号。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胡云春、***所持有的北京云海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份。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胡云春、***所持有的北京云海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股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红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志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