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410号
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建工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囡
书记员  宫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