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83民初7470号
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负责人:**,经理。
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00元,减半收取计962.50元,由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