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民终5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莱州市三山岛街道过西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9)鲁0683民初61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上诉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