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臻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臻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70024号 原告:北京臻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东滨河路4号1号院B栋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臻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宸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以要求臻宸公司及派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21]第12851号裁决书。臻宸公司及***均不服该裁决,向我院提起诉讼。抖音起诉在先,该案案号为(2021)京0108民初700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臻宸公司及***均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两案应并案审理。因***起诉在先,故本案应并入(2021)京0108民初70025号案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1)京0108民初7002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