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1477号
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华,女,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越,女,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
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煤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穆颜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