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电气有限公司

***等与中煤电气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3民辖终9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
经营者:***,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开拓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立勇,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刚,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敏,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林河工业开发区林河大街**v>
法定代表人:王亚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宾,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香玉,北京嘉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吕刚因与被上诉人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电气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426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即使按侵权行为地也应当由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或者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吕刚上诉称,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依法由被告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中煤电气公司对***、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吕刚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中煤电气公司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中煤电气公司主张***、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吕刚损害债权人中煤电气公司利益。结合中煤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可以认定本案属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中煤电气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故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吕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万晟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吕刚负担(于本裁定出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巫扬帆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