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4267号
申请人:中煤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43309076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嘉***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X,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煤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康达电力科技经营部、山东**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中,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本案中,中煤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续封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煤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名下价值900000元的财产继续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