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18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313、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73605Y。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2018)赣0502民初20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两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机构45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所有的银行或其他机构45000元的冻结或对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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