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执保2087号
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大庆路香山庭院8#-4-301、303、304、305、306、3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22771G。
法定代表人:朱庆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魏庄镇政府办公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057048857U。
负责人:林旭光,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友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第六分公司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4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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