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502民初7554号
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渝东大道2318号。
法定代表人:胡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区高科五路5号29幢110室-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09424。
法定代表人:王玉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美居广场1-1313、13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71773605Y。
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下称第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2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882元,由原告江西建豪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XX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可
书 记 员 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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