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21执969号之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荆茂福、张桂红、淄博旭泰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鲁0321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对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本金3600000元,截止到2019年7月21日的利息296611.37元,及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至2019年9月23日,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荆茂福、张桂红对上述第一项支付内容在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对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不能清偿部分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并清偿不能后十日内付清。三、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对被告淄博旭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桓台县唐山镇少海路东侧张茂村段的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号:桓国用(2006)第XXXXXXX)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600000元及截至****年**月**日出生的利息、罚息、复利等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973元,由被告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荆茂福、张桂红、淄博旭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3934584.3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2020年4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2020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期限为60个月。
4、2020年12月8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案执行标的3934584.37元未执行完毕。本次执行未果。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依职权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及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封刚远
审判员 孙翠红
审判员 甘丽静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