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03执异8号
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金晶大道267号颐和大厦2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4417638P。
法定代表人:田茂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斐,女,198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柳泉路230号。
代表人:李志强,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振兴路606号。
原法定代表人:田承海,总经理。
被执行人:淄博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609号。
原法定代表人:荆茂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学院路2006号。
法定代表人田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田承海,男,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总经理,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孟祥花,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承海、孟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合同、成交确认书及债权转让通知公告等。
本院查明,中信银行淄博分行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承海、孟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鲁0303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借款本息21873693.86元,并由淄博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田承海、孟祥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生效后,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未按期履行,中信银行淄博分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鲁0303号执60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后因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本院所查封被执行人荣成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致使本院无法直接处置,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鲁0303执6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8日,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不良贷款转让业务结果(协议转让)确认书》,确认出让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关于2021年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转让项目已于2021年6月30日以21750000元的协议转让价格转让与受让方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31日,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以22185000元的价格将其所持有的债权26806583.21元转让与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此前,山东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9日出具成交确认书,确认债权转让成交。2022年1月,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法院申请变更执行主体。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合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淄博分行对被执行人山东齐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的相应债权,故其变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潘红军
审判员  吕 云
审判员  郁有君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丁文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