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7101执异28号
申请人: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7号唐宁国际914室。
法定代表人:姬常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乙亭,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筐市街8号。
负责人:辛亮,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杨、侯超,均为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华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同案外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将其对***、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即(2017)鲁7101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在山东法制报进行公告通知。2021年3月31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山东四季海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山东四季海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在山东法制报进行公告通知。2021年4月20日,山东四季海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转让给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四季海棠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转让债权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述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申请人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智勇
审判员  蒋彦增
审判员  刘爱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芦建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