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7101执恢2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西路7号**国际914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唐华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易信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为2827124.96元。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于2022年5月6日-2023年1月4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线下调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通知其到庭接受调查。经线下调查被执行人股权信息、公积金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被桓台县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
4.本院拍卖被执行人***位于济南市高新区的房产。经二次拍卖,济南市高新区舜***房产,以2060526.6元最高价拍卖,济南市高新区舜***北区房产经二次拍卖、变卖流拍,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已支付优先债权人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进行档案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
6.被执行人尚有未履行债务2827124.96元。
经查,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就悬赏执行、执转破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增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