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执恢19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中心大街6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21766X。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耿焦路11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76813757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华路6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16442543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市学院路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266137363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原执行案号:(2018)鲁03执321号]中,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8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被本院作出的(2019)鲁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的(2021)鲁0321号破2号民事裁定宣告破产。因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标的7035846.0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案件执行过程及查明的事实如下:
1、2022年1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签收后,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发出限制消费令。
2、自2022年1月29日起,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两部车辆、***名下有一辆车辆外无其他财产信息。
3、2022年3月23日,本院委托山东省**市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提供的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核查。受托法院反馈,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山东省**市××路××的房产涉多起民事案件,其名下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或轮侯查封,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抵押权(他项权证号:荣房他证崖头字第2××0号)的23套房产均系轮侯查封。
4、2022年5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山***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山东省**市××路××号××的23套房产进行价格评估。山***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出具(山东)鸿润(2022)估字F067号评估报告书,前述23套房产涉案财产评估值为753.99万元。
5、2022年8月29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市××的23套房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其中,位于山东省**市××号楼××号房产(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2)被买受人来岩在竞价期间以241420.00元最高价竞得,剩余22套房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
6、2022年9月29日,本院通过淘宝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2套房产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其中,位于山东省**市××的33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9)601号房产,34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2)603号、604号、608号,47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7)602号、603号、604号、605号、606号、607号产、608号,48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3)606号房产、607号房产、608号房产、609号房产、610号房产、611号共计17套房产由买受人山东天齐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竞价期间分别以最高价竞得,拍卖价款合计为3084984元;位于山东省**市××的48号楼605号房产(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3)由买受人***在竞价期间以最高价216040元竞得;位于山东省**市××的47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7)601号房产由买受人***在竞价期间以最高价180024元竞得;位于山东省**市××的34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2]602号房产由买受人***在竞价期间以最高价157464元竞得上;位于山东省**市××的33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9)101号房产由买受人***在竞价期间以最高价385200元竞得;位于山东省**市××的34号楼(产权证号为:荣房权证崖头字第2××2)609号房产由买受人王淑云在竞价期间以最高价157296元竞得,以上涉案房产拍卖案款共计4422428元。
7、2022年11月2日,本院根据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反馈的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到有关机关进行核实、调查,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山东省桓台县××镇××村的农村宅基地一宗[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桓台县不动产权第0××1号]、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桓台县××镇××村的农村宅基地一宗[不动产证号为鲁(2022)桓台县不动产权第0××0号];轮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为鲁C0××**号的一部车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号为鲁CB××**号、鲁CX××**号二部车辆予以轮侯查封。同日,本院到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涉多起案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8、本院通过山东法院执行案件管理平台关联案件模块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多起案件。其中仅***作为被执行人的民事执行案件14起,其中8件案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6件案件结案方式为终结执行。
9、2022年11月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征询其是否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是否同意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听取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财产,亦暂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认可。
综上,本案执行标的额7035846.03元,拍卖案款为4422428元,扣除执行费用102161元(含执行费62577元、案件评估费39584元)、山东省**市税务局扣缴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应缴纳税款300709.05元,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019557.95元,剩余3016288.0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未果。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9)鲁03破申15号民事裁定受理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对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执行;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321号破2号民事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山东达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后,对其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农村宅基地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系轮侯查封,且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对被执行人**市哈理工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位于××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荣房他证崖头字第2××0号)已处置完毕,对其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桓台县支行对本院的执行行为予以认可、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