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1执恢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华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桓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18)鲁03破5号之三民事裁定:一、批准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山东锦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鲁0321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