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1042号
原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旺角商业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任海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世桥,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
追加被告:***,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东光县。
追加被告:孙学敏,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伟,天津云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孙学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融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建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俊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