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弘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5民初6236号
原告:***,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6号9007室,实际经营地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汇丰广场西侧喜尚喜大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营科科长,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同上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现住址不详。
原告*金花与被告***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金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计10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