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财保309号
申请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70号37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546878元。申请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8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54元,由申请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