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财保30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中山东路70号37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源实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3)苏0508财保30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68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祥义巨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案所涉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