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民初2520号
原告:苏州中木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59号港**和大厦701-7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110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中木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中木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华庭园林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木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原告苏州中木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中木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